本文目录导航:

1、乌鲁木齐县在哪里开公积金户2、乌鲁木齐公积金查询方法有哪些3、乌鲁木齐那个地方可以提住房公积金4、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有关规定?

乌鲁木齐县在哪里开公积金户

最佳答案在乌鲁木齐县内是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处的。需要在乌鲁木齐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资料图】

乌鲁木齐市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依巴克区管理部

地址:黄河路88号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新民西街167号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建设路320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路5号晨报大厦7-713号

《住房公积滚升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世备丛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搜樱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乌鲁木齐公积金查询方法有哪些

最佳答案乌鲁木齐公积金查询方法

1、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访问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伍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址是:

2、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电话查询号码:0991-4562912。

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厅人工查询:持卡到本市的各业务网点直接查询。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167号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邮政编码:83009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电话:0991-456291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0991-456291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网址:

乌鲁木齐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中心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答稿委托通知书;

2、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3、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建设大厦西裙楼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抵押登记;

4、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乌鲁木齐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材料

1、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在贷款之前有连续清橘孝缴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2、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3、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还有,许多地方明确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别墅、车库、商铺等,别墅楼盘建筑项目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很难进行确定的规定项目。

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乌鲁木齐公积金查询方法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建筑界分享更多干货

乌鲁木齐那个地方可以提住房公积金

最佳答案乌鲁木齐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在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

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含枯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团念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谈或洞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有关规定?

最佳答案国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当职工购买房屋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在乌鲁木齐提取住房公积金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2006年,乌鲁木齐出台了《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定。

《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老念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兑付等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三)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四) 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产权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时应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经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级医院证明):

(1) 心血管病并发症;

(2) 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3) 各种恶性肿瘤、血癌;

(4)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5) 肝硬化;

(6)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 糖尿病并发症。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扮姿口职工离开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厅含绝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由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户口簿共住证明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乌鲁木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属分期付款的,可暂不提供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转让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含全额集资房)的职工,提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优惠售房审批表》;属购房补差的需提供《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和《房屋产权证》,同时应提供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市级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5、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职工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应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经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回答发布于2013-09-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