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芒市公共租赁住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管理办法的通知

芒政规〔2023〕3号

《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5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芒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解决城乡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过渡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告》(德政规〔2018〕2号)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赁、退出、运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等方式。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严格实行对保障对象有限期租赁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市公安、市民政、市财政、市人社、市自然资源、市税务、市金融机构及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工作年限、收入、车辆、房产等条件的以下群体:

(一)芒市城市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以及芒市的户籍进城务工、地质灾害等住房困难群众。

(二)非芒市户籍的有稳定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创业人员,以及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常住人员。

(三)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其中,州、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在芒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本市城市户籍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优先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受稳定就业年限限制,应当优先配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中国公民。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须有成年家属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申请芒市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大湾小区)的,在芒市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申请各乡镇政府、教育、卫生及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集镇中心区域或村寨)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收入条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其中,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芒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城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高于民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如有变化,以相关部门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3.财产条件。指申请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申请家庭财产累计不高于30万元。其中,非居住类房屋的价值根据有资质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共有产权的,按所有权比例分摊,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以申请人诚信申报和承诺为准。申请人已婚,但申请人配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名下的住房和财产、车辆应计入申请家庭合并计算。

4.车辆条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轿车、跑车、越野车、房车等享受型车辆累计现值(含增值税)不得超过20万。车辆价值按照“重置成本法”确定,计算公式为:汽车现值=重置成本*(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各种型号汽车的规定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中,九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规定使用年限按15年计算。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计算价值。对通过“重置成本法”认定的车辆价值有异议的,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车辆情况以申请人诚信申报和承诺为准。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保障对象实际拥有但权属未登记在其名下的自有住房、非居住房屋、车辆、投资金额及其他隐性财产,如有举报查实的,视为其财产。

6.咖啡小区属芒市工业园区企业职工的申请和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受芒市城区住房面积和工作年限限制;各乡镇、教育、卫生、政企共建周转房,由本单位职工申请的,不受收入、财产和车辆条件限制;新就业大学生不受收入和工作年限限制。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报请市政府调整相关条件。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一致的,不得同时在两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多人合租(仅限咖啡小区芒市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家庭、单身人士方式申请,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限定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地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4人,确定其中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父母与成年子女可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无房产一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若父母与子女均无房产的,均可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到指定申请点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并书面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户口簿或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4.住房情况证明。以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为准。

5.工作、收入及居住证明。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2。

(2)以下家庭或个人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统租房源申请人需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工资流水;进城务工需提供乡镇出具的进城务工证明或单位的合同、用工证明;地质灾害和生态移民需提供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芒市城市户籍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和低收入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能证明符合规定年限的居住证、营业执照或已备案劳动合同等。

6.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有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有关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由有关部门出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应提供立功受奖证书;随军家属相关单位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书;其余经政府批准的提供批准文件。

7.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审核及配租管理

(一)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

申请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合格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在申请点及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申请点及指定媒介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有关信息在申请点及指定媒介上适时公布,并严格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地点和户型采取摇号等公平公正的方式,对申请家庭或个人进行配租。配租方案和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1.配租房源是指可用于分配的房源。原则上,乡镇、卫生、教育和政企共建周转房优先保障各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出现闲置的可扩大到周边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芒市工业园区内房源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职工配租,可由企业进行统配统租,其他小区在轮候人员较多情况下,不再进行统配统租;无障碍房(残疾人用房)优先保障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家庭或个人。在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为确保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可视情况给予其他申请家庭或个人配租。

2.申请时间:指申请资料受理凭证的落款时间。

3.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原则上单身人士只可申请一室一厅及单间配套,三室一厅申请人数不少于4人。

4.配租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时间、地点和户型采取摇号等方式配租。申请人中含年满7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在同一批次配租时可优先配租低楼层,不参与摇号。

5.配租结果在申请点及指定媒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

(七)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30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到指定地点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及续签期限一般为1至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现行保障条件的,应当签订续租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2.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须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4.承租期间申请人结婚、生育的,可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因照顾老人、孩子等原因需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可视情况增加为临时人员共同居住。

5.住房以家庭或个人申请的,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同;以企(事)单位统一配租的,由单位负责人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并且由单位统一交缴租金和保证金。

(二)租金管理

1.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定租。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具体租金分级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及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2.租金减免。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劳动力、无租金支付能力的,可由市财政、民政、卫健、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适当减免。具体以市政府批复文件为准。

3.租金缴纳。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完善租金收缴和追缴制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租金调整。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租金标准的,租金调整时间以实际办理审核通过时间为准;因政府批准调整租金标准的,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以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为准。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4.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5.承租人应积极遵守社区、物业、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四)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或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组建由社区居委会、运营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综合管理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选定。

3.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可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按规定进行选聘,也可由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选聘。

4.各乡镇政府、教育、卫生、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日常维护运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5.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员资格的准入和退出。

(六)退出管理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有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1.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收入、人口、户籍、财产、住房、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承租人有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住房面积、收入、车辆价值超出规定标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承租人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5)其他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无故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将有关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有关人员记入信用档案。无故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且逾期未整改的。

(3)损坏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且逾期未整改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7)不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部门管理且逾期未整改的。

(8)破坏公共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且逾期未整改的。

(9)租赁期间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3.因承租人失联或死亡等原因空置的“僵尸房”,可由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报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在公安、社区、物业等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核查并收回房屋,屋内物品做好取证和物品清单后搬运至指定地点管存和处理。拖欠租金的,依法保留租金追缴权。

第三章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第十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芒市辖区范围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制定具体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组织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应通过指定的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公示方式,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信息。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法规、建设、分配、退出,以及租赁补贴申请、发放等信息。

第十二条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收入、户籍、财产、住房、车辆等情况的变化以申请人主动诚信申报为主。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经抽查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中应登记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因申请人联系方式登记错误或发生变化等未及时到申请点变更登记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四)未认真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相关运营管理职责的。

第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十九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档案,并与发改、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实行违规惩戒机制。承租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拒不腾退房屋或欠缴租金拒不缴纳的,可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在公共媒介进行公示公开,并视情节依法申请对其贷款、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其中,被列入芒市住房保障信用档案的,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芒市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轮候库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第六、第七条关于申请条件的限制。租赁期满后应按现行政策重新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给予续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芒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实施方案》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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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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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有效解决芒市公租房供需矛盾,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芒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了《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退出、运营管理等规范,公平公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分配,进一步健全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为我市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供保障。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二条,以及相关术语解释。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一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配租形式和有关部门职能职责。

第二章: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包含第六至第九条,明确了芒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以及审核、配租、合同管理、租金管理、房屋管理和退出管理。

第三章: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包含第十条。根据上级政策进行规范,明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组织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以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为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违约责任。包括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人、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完善了违规惩戒机制,其中,被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的,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芒市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该章主要对本办法的适用情形和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

相关术语解释。主要对进城务工、地质灾害、外来务工、新就业大学生概念,以及人均自有住房面积、月收入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界定。

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或新旧文件差异

(一)调整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原执行保障对象范围:根据《芒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在芒市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居民。

调整后保障对象范围:根据《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工作年限、收入、车辆、房产等条件的以下群体:

(1)芒市城市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以及芒市户籍进城务工、地质灾害等住房困难群众。

(2)非芒市户籍的有稳定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创业人员,以及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常住人员。

(3)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二)调整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原执行申请条件:根据《芒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芒市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居民。

调整后申请条件:根据《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中国公民。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须有成年家属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面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收入条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3)财产条件。指申请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申请家庭财产累计不高于30万元。

(4)车辆条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轿车、跑车、越野车、房车等享受型车辆累计现值(含增值税)不得超过20万。

(三)调整了合同签订时间

原执行签订时间:根据《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至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签订续租合同。

调整后签订时间:根据《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租赁合同签订及续签期限一般为1至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现行保障条件的,应当签订续租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四)调整了退出管理内容

原执行内容:根据《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整后内容:根据《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对承租人退出的情形结合芒市实际进行了调整;对无故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拒不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对优先配租对象、咖啡小区、乡镇周转房保障对象等群体保障条件进行了特殊规定;对财产、收入、车辆价值等认定进行了明确。以上内容表述不完善的,以《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准。

五、专业术语诠释

进城务工人员:指芒市各乡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应为其工作所在地,且每年进城务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

地质灾害群众:指因发生地质灾害导致原有房屋无法居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临时过渡性住房的芒市各乡镇户籍住房困难群众。房屋重建或新建后不符合进城务工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有稳定职业人员:指非芒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或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外来务工人员:指非芒市户籍,但在芒市实际居住1年以上,与芒市相关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赁补贴: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在住房市场上自主选择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指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新就业大学生:指自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的中专及以上大学毕业生,不限户籍,但申请人应在芒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家庭自有住房:指登记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自有住房。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其他未办理产权证但经查实所有权益属于申请人的,将视为其自有住房。

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月收入计算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人均月收入=家庭总月收入/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按实际申请人数计算。其中,未在申请人员内的配偶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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