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登记流程:
保障性商品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等材料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摇号,产生意向登记对象的申请家庭顺序号;
3.根据摇号结果及是否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对象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申请材料: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职称(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资格等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5.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7.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8.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9.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10、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11.其他材料具体安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提供。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等;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
6.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7.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8.属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9.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10.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