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打造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现公布“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5月2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查核实,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其开发的房产项目的室内环境验收监测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3月24日分别对该房产项目16-28#楼、1-8#楼进行室内环境采样检测,采样和检测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3月9日对82个检测点的氡现场采样时间共14小时,10分钟/检测点,不符合“每个检测点的取样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时间间隔小于15分钟”的规定;3月9日现场检测时未采用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的流量;3月24日对室内污染物浓度现场取样检测时每户室取1个检测点,不符合“GB 50325-2020 表6.0.1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检测点数为2个”的规定;未按照《建筑室内空气中氡检测方法标准》规定记录房屋通风方式、取样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28日出具结论为“符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某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及工具、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5月6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黑麻酥糖等12种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厂家实际标注方式不符,且标签上油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有明显凹痕。执法人员在库房内发现小号日期印1套、打码机及日期模板2套、工具刀1把、打码机专用快干油墨11瓶。经查,当事人购买打码机、日期模板、打码机专用快干油墨等工具用于篡改其经营的食品标签生产日期。截止案发,有12种食品的生产日期被当事人篡改,其中2023年4月8日销售的原味桃酥食品和5月6日销售的黑麻酥糖食品,均已经超过实际保质期限。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焦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焦某某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2023年3月6日举报线索,当事人宣传称其销售的某普通胶囊食品具有减肥功能,举报人购买后发现为“三无”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经查,举报人先后4次从当事人处购买减肥食品,共支付3700余元。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涉案食品中检出“禁药”西布曲明,检测值为4.26×107μ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四、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某五金机电销售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案

2023年6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某五金机电销售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9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根据使用单位反映,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逸思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的电缆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并抽样检验,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导体电阻”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向安徽逸思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电缆产品共680米,销售价格为47元/米。安徽逸思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过程中出现部分烧断情况,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无偿更换新电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20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63瓶侵权剑南春白酒、罚款4.1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2023年6月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剑南春白酒情况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在牌照为苏F2L55E车辆后备箱内查获68瓶剑南春白酒(已拆封1瓶),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产品。经查,现场查获的68瓶假冒侵权剑南春白酒,38瓶(含拆封的1瓶)为当事人经营,30瓶为朱某佳所有(另案查处)。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无合法经营资质,共售出上述侵权白酒26瓶。6月10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对涉案白酒所收货款进行退款处理,退回侵权白酒由该局依法予以扣押。已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7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14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杜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1套侵权卫浴产品、32个侵权卫浴单品、并处罚款3.1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反映,2023年4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在县城某工地发现使用“ARROW”标识的卫浴产品,与权利人的“ARROW 箭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经查,当事人负责项目工程卫浴产品采购、安装。2023年3月,当事人未按照商业惯例审核供应方资质,从网上结识的陌生人处采购一批价值3.612万元的标称“ARROW”及“箭牌”标识的卫浴产品用于工程建设,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卫浴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非权利人生产、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昭潭镇某卫生室销售劣药案

2023年3月2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昭潭镇某卫生室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3年药品安全春风行动,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至县昭潭镇某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现场发现的4盒益佰心胃止痛胶囊、2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19盒万通®硝酸咪康唑乳膏等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单独存放或显著标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26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台县小河农资经营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现场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圣丰好汉5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提前6~8天成熟,延长坐果期及生育期15~30天,提高品质1~2级”内容。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对该产品功效宣传的有效证明材料,且当事人的肥料登记证显示上述肥料仅适用于黄瓜、小麦,但在外包装上标示适用于黄瓜、小麦等多种作物,夸大了适用作物范围。上述宣传影响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判断,导致误选误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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